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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按商户商品销售额(销售款由我公司统一代收)的一定比例收取的租金如何交纳增值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2317024340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按商户商品销售额(销售款由我公司统一代收)的一定比例收取的租金如何交纳增值税?

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打算向各家商户出租柜台、场地。商品采购、销售均由各家商户自行负责,我公司只负责统一收取销售款,收款后我公司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扣下租金,余款支付给各家商户。请问:这项业务我公如何交纳增值税?

咨询人:

陈家祥

咨询时间:

2021-08-23 17: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24 15:4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三、因未能清楚消费者消费后发票开具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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