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2014372342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收购发票开具事宜
内容:
请问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收购发票?需要什么条件?
咨询人:
曾
咨询时间:
2021-08-20 14:3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23 13:0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