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日期:2022.3.31
来源:甘肃省税务局
具体政策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适用范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适用条件 | |
注意事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
执行期限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