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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收款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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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收款项的问题

日期:2019-08-2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  A、B、C三家公司签订销售协议,A为卖方、B为买方、C为代收方,即A公司卖价值10万元的货物给B公司,A公司负责开票给B公司,B公司应支付予A公司的10万元货款由C公司代收。请问是否可行?

答:您好,对销售货物、劳务的,开票方和收款方信息必须要一致。在您描述的业务情形中,开票方和收款方不一致,不符合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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