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08时3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榕税一稽处〔2021〕27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277号
当事人:福州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2Y37TG2J)。
法定代表人:暨XX(身份证号:35078XX01203715)。
财务负责人:马冰如(身份证号:4310XX203122)。
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双湖二路96号永鸿•江南城5#楼1层01店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涉嫌虚开案源的通知》的要求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411)的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税务稽查程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暨国云来我局后表示,其并非福州坤谷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而是被骗用身份证注册了该公司。其自称未实际参与福州坤谷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也无你公司公章,签收了检查通知书但未加盖你公司公章。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你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2018年5月21日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文书送达情况
1.我局检查人员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9〕90383号)前往你公司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双湖二路96号永鸿•江南城5#楼1层01店面,但实地未找到你公司。
2.金三系统显示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税务登记表上体现的法定代表人:暨国云。暨国云来我局后表示,其并非你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而是被骗用身份证注册了该公司。其自称未实际参与你公司的经营也无你公司公章,签收了检查通知书但未加盖你公司公章。
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出具了你公司走逃失联证明。
(二)进项发票取得及销项发票开具情况
你公司取得和开具发票情况如下:
经对你公司进销项发票数据核实比对,发现你公司于上述检查所属期未取得有关的购进货物的进项发票,但开具未作废销项发票(普票)31份(电子数据),金额102865.11元, 税额3147.49元,价税合计106012.6元。销项货物品名主要有:*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一批、*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50厘圆钢等。
(三)资金异常
经批准,对你公司银行帐户进行查询。发现大量的开票对象未付款和大量收款未开票情况。上述收取的款项随即转入自然人和公司账户。
(四)外调取证情况
通过对银行数据分析和外调取证,发现你公司开具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存在票面内容与同号票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纸质票发票代码:3500164320、发票号码:03848072、发票金额:829271.84元、发票税额:24878.16元、价税合计:854150元;纸质票发票代码:3500164320、发票号码:03848073、发票金额:432864.08元、发票税额:12985.92元、价税合计:445850元)的情况。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2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数据)及上述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