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舍群商贸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09时5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舍群商贸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舍群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0〕290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0〕290号
当事人:福州舍群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2YYLL59R)
法定代表人:李慧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7110242528)
财务负责人:李慧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7110242528)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帮洲街道河下街1号同心花园5#、6#、9#楼连接体1层26店面-3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服装鞋帽、珠宝首饰、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工艺品、办公用品、通讯设备、化妆品、体育用品、装饰装修材料、家用电器、办公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医疗器械、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消防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的批发、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20-052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安徽“11.19”专案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税稽便函〔2020〕22号)的要求,我局指派林庆福、姚冬榕、臧捷于2020年9月29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539号),对你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日期:2017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管征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增值税管征方式: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管征方式:查账征收。
你公司最后申报日期为2018年1月3日,申报2017年12月属期增值税销售额659137.93元,销项税额874786.35元,销项税额148713.65元,进项税额871552.61元,应纳税额为0元,进项税申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第8b “其他” 栏次中。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目前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拨打税务登记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均无法联系上,已取得管征局提供的你公司《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明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银行账户情况
你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账号35050189630700000706,经向开户银行查询,该账户仅有一笔小额资金流水(1.4元,发生在开户时),无其他资金往来。
(三)无真实业务虚构进项
经查询你公司无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申报的进项税额871552.61元均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二)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次中,利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b“其他”栏次未纳入增值税进项认证系统和增值税申报系统对该栏次无强制监控、比对的特性,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金额随意编造进项税,虚构进项。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二)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次中虚构填列并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共开具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2月20日开具2份发票给贵州洁安雅窗饰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6日开具1份发票给金坛市顺通汽车修配厂,2017年12月22日开具2份发票给彭水县鸿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21日开具1份发票给彭水县鸿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4份发票给上海热创精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开具1份发票给毫州市先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9日开具1份发票给彭水县鸿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10464324.81元,税额177875.19元,价税合计1224200元。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期间资金账户明细与企业开具发票金额无关联关系,同时采取虚构进项税额的方式逃避因开具发票而产生的应纳税额。以上可判定你公司是为了虚开发票为目的设立的,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464324.81元,税额177875.19元,价税合计1224200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