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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收取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收取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收取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因此,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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