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宁税稽公告〔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刘六一(纳税人识别号:350111196107030333)《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处〔2019〕90013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罚〔2019〕90003号)进行公告送达,请刘六一自公告之日起登录宁德市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栏-其他公告(http://fujian.chinatax.gov.cn/ndsswj/xxgk/gsgg)查阅上述税务稽查文书或30日内到我局领取税务稽查文书,上述税务稽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局地址: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 宁德市税务局大楼十层。
电话:0593-2926518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19〕90013号
刘六一:(纳税人识别号:350111196107030333)
我局(所)于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13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4年4月,你将投资2850万元并由李贵明代持有的10%金水湾项目股份作价人民币6000万元全部转让给吴金瑞,并按转让协议约定分别于2014年4月收到款项300万元、2014年5月收到款项4000万元,合计4300万元。你未对此项股权转让申报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2目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0.00元。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刘六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补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894,000.00元。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以上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刘六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进行纳税申报处少缴印花税50%的罚款计15,000.00元。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刘六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行为处2,000.00元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蕉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4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罚〔2019〕90003号
刘六一:(纳税人识别号:350111196107030333)
经我局(所)对你的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4月,你将投资2850万元并由李贵明代持有的10%金水湾项目股份作价人民币6000万元全部转让给吴金瑞,并按转让协议约定分别于2014年4月收到款项300万元、2014年5月收到款项4000万元,合计4300万元。你未对此项股权转让申报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少缴印花税30,000.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决定对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进行纳税申报处少缴印花税50%的罚款计15,000.00元,对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行为处2,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蕉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