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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总公司将高管外派到子公司工作并为其支付旅客运输服务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总公司将高管外派到子公司工作并为其支付旅客运输服务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总公司将高管外派到子公司工作并为其支付旅客运输服务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规定:“3.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总公司将高管外派到子公司工作,该高管属于总公司雇员,为其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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