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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税务局:代开发票涉嫌虚开移送公安机关!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5号)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焕冶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EGMUX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 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5号

福建焕冶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EGMUXJ、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114号101):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2684、25042685,开票日期:2019年7月23日。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水泥,金额146464.08元、税额4393.92元、价税合计150858元,涉及受票企业1户: 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9年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592开具日期2019年7月24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防水涂料、腻子粉、天棚吊顶抗棉板、内墙用乳胶漆底漆、内墙用乳胶漆面漆、白益胶泥等,金额2001184.47元、增值税额60035.53元、价税合计2061220元,涉及受票企业1户:泉州市文雄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正数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146464.08元、税额4393.92元、价税合计150858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001184.47元、增值税额60035.53元、价税合计206122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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