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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不作价设备进项抵扣材料咨询

不作价设备进项抵扣材料咨询

留言时间:2021-06-21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代加工企业,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对于该类设备,我公司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请问上述不作价设备抵扣需要什么抵扣凭证以及相关支持材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5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综上所述,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则可以正常抵扣。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如需确认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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