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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发行中期票据产生的直接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

发行中期票据产生的直接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

留言时间:2020-08-03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我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向承销银行支付了承销费、向监管银行支付资金监管服务费、向协会支付交易商协会会费、向北金所支付发行服务费。以上费用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目前有人认为这些费用与贷款服务相关,不能抵扣;有人认为这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虽然和贷款有关,但并不是贷款人收取的,和贷款利息无关,所以可以抵扣。

麻烦税务机关给确认一下,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中期票据”不属于贷款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正常参与抵扣。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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