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
留言时间:2020-09-28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了房产证,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进行土地清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09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问题收悉,根据您所述情况,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第二条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符合上述“可要求清算项目”条件的,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