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04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属于公共交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在实际与客户结算时开具的是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餐饮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内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收回已经开具的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