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乙种证明
留言时间:2020-05-21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企业为电熔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购买镁矿石,生产加工各类电熔镁砂耐火材料。所用镁矿石全部通过向采矿企业购买获得。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因采购的矿石未及时取得矿产品乙种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我企业按照(当月销售收入*0.27*0.15)的计算公式缴纳资源税;我公司已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抵扣,根据《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第十八条“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的要求,我公司认为,我司采购矿产品,已取得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不应是资源税纳税人或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我公司因未取得矿产品乙种证明而按照销售收入折算缴纳资源税,存在重复缴纳税款,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由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资源税乙种证明已于2019年3月8日取消,目前无法补开,请税务部门明确,我司是否需要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矿石申报缴纳资源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十八条,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因此,您收购的矿产品若属于上述情形则不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