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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大市政配套费抵减销项税额

09-29 我要评论

大市政配套费抵减销项税额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是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而且也交了契税,那么是不是应该作为土地征用费用,抵减销项税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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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企业支付的配套费若属于上述土地价款范围则可以作为土地价款扣除。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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