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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同级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非同级财政拨款征税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同级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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