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工作服增值税抵扣问题

安徽省税务局:工作服增值税抵扣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工作服增值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为营销部门员工统一订制的T恤衫,用于外出营销时统一着装,其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问题首先要确认“工作服”的性质。

 一、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一)企业自产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领用,属于生产环节,是通过最终产品的售价转移增值部分,该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二、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

 (一)企业自产的工作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外购的工作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