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将从关联公司购买的货物(如子公司从母公司购买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应做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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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需做进项税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