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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理解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理解

留言时间:2021-05-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可以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那么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应该怎么理解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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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政策解读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是指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地基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由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但在该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施工项目开工时,前述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尚未预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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