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转让收入中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4-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转让未到期的国债,取得差额收入中包含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请问能否按照扣除持有期间利息后的转让价差计算缴纳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