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纳税期限不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
留言时间:2021-03-0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对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按规定进行了顺延,请问:为什么没有对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顺延?企业所得税可以不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税总办函〔2020〕24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根据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