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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灵活用工委托代征资质

灵活用工委托代征资质

留言时间:2021-01-2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目前安徽省税务方面对灵活用工委托代征资质有什么要求吗?现在还能否发放相关资质呢,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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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 第四条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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