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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贫困户子女个人所得税能否减名

贫困户子女个人所得税能否减名

留言时间:2020-11-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三口之家,父亲63岁农民,母亲58岁农民,今年母亲患了癌症晚期在医院放化疗,每个月都需要几万块钱治疗费用,除去新农合等报销外,每个月还需要贴一万多的治疗费用,我是家中的独子,今年28岁未婚,个人所得税里面大病补贴,只有自已或者子女的可以减免,父母生病没有减名,现在县里面给我家办了贫困户,想问一下,这方面是否可以改善一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您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您所提出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已进行反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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