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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转款单位与开票信息不一致,建议核实是否属于通过省级集中账户、电e宝等统一缴费平台收取电费

转款单位与开票信息不一致

留言时间:2020-11-2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转电费,转账的收款单位是上级的市公司,开票信息是下面县城的账户信息,即收款单位和开票信息不一致,税务上可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建议您核实是否属于通过省级集中账户、电e宝等统一缴费平台收取电费,出现收款方与电费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情形,该情形不属于货票分离的范畴,用电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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