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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税务局:植物养护劳务属于生活服务业吗?

标题 植物养护劳务属于生活服务业吗?

内容 我们公司的范围为植物养护劳务,但是很纠结这个属不属于疫情期间的生活服务业免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属于是不是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税率更改为免税,如果11月开具过税率为6%的专用发票如果处理?

办件编号 JZXX20201101245 提交时间 2020-11-10 11:4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解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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