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0-11-0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土地受让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