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未结算尾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安徽省税务局:未结算尾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结算尾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20-11-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于电力施工企业,与当地政府发生电力安装工程业务。合同约定了按照完工进度进行分期付款,我公司也按照完工进度和收款情况进行了增值税申报。但是对于工程尾款,因为政府工程需要进行一次二次甚至更多的审计,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尾款久久不能审定结算。我公司也无法开具发票与政府结算,请问对于未开票未收款的这样的尾款,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审计后的金额和时间进行结算,尾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就是审定结算后的时间?实施细则规定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不动产权属变更日期。我公司根据此条对未尾款暂不予申报增值税是否正确?请给与指示,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属于质押金、保证金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可参考以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