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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工程施工人员盒饭支出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人员盒饭

留言时间:2020-11-0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企业外部工程施工人员包含单位职工和劳务派遣工。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取得全额开具的发票。那么另外为施工人员支付的盒饭费用,请问:

1、本单位职工盒饭费应计入福利费吗?

2、为劳务派遣工支付的盒饭费,其工资并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基于配比原则,盒饭费可否不计入福利费?因为企业福利费较高,本已纳税调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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