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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原蓝字发票原件开具红字发票之后是否需要退还给销售方?

安徽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开具发票是按照3%还是1%征收率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 : 2020- 11- 03

来源 : 安徽税务

解答:不需要。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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