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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关于开发成本列支的问题

关于开发成本列支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1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建安工程费”超标部分(真实发生的开发成本),中介机构从清算成本中扣除了,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的这块超标的建安成本(真实发生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正常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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