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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1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6年1月,A公司向B公司购买市区房产一处,A公司已支付相关款项,但由于B公司涉嫌其他经济纠纷,无法为A公司办理产权转移,A公司未能取得房产证。2018年1月份,该房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A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入驻办公。请问,该处房产的房产税应该从何时开始缴纳?纳税义务人是哪家公司?有无相关文件规定?感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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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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