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无形资产参与资产重组
内容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请问,资产重组中包含无形资产,是否需要就无形资产单独缴纳增值税?还是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办件编号 JZXX20200801169 提交时间 2020-08-05 15:1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未在文件中列明的资产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 货物和劳务税处 答复时间 2020-08-07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