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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物业代收电费开发票

09-29 物业代收电费开发票 我要评论

物业代收电费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8-0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物业公司代房地产开放商向业主收取电费,供电公司将发票开给开发商。业主为公司,把电费交给了物业公司,需要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由谁向业主开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符合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代收电费行为,应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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