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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存款利息界定问题

09-29 存款利息界定问题 我要评论

存款利息界定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项: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请问,存款利息是如何界定的?我公司为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也界定为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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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银行企业支付给单位或者个人(含自然人)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不属增值税范畴,可凭自己开具的结息单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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