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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电力公司将发票开给A公司,A公司委托其子公司B进行管理运营,现在我们需要向子公司B支付电费,然后对方的子公司B给我们电力公司开给A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和电费分割单盖子公司B的章,其分割单是否

分割单

留言时间:2020-07-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电力公司将发票开给A公司,A公司委托其子公司B进行管理运营,现在我们需要向子公司B支付电费,然后对方的子公司B给我们电力公司开给A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和电费分割单盖子公司B的章,其分割单是否可以使用,是否正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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