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单
留言时间:2020-07-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电力公司将发票开给A公司,A公司委托其子公司B进行管理运营,现在我们需要向子公司B支付电费,然后对方的子公司B给我们电力公司开给A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和电费分割单盖子公司B的章,其分割单是否可以使用,是否正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