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关注!分立重组进项税

安徽省税务局:关注!分立重组进项税

09-29 分立重组进项税 我要评论

分立重组进项税

留言时间:2020-07-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住宅和商业综合体。现母公司将原公司分立重组,一分为二,房地产公司保留,将商业综合体和部分人员分立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按重组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处置商业综合体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对应的进项税应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重组过程中须符合(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将与之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情形,不征增值税。

   同时,原公司仍然存续,其进项税额继续由原公司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