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保原发票处理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保险公司承保A公司车辆保险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A公司将车辆卖给个人且对保单进行变更至个人名下。 其后个人进行退保,请问此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原开具给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红冲处理? 由于A公司已经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且个人在退保时,其拒绝提供红字信息表。 保险公司与A的合同已于变更时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保险公司与A公司的保险服务已于变更时解除,如属于应税服务中止,购买方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信息表》和红字发票。建议您根据实际业务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