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开发软件,如何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软件公司,受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著作权不打算转让给客户,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问题:是否可按照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三),不征增值税?
如果需要征收增值税,应按照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13%,享受满3%即征即退政策 还是按照软件开发服务 6%缴纳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一、此处所说的不征收增值税是按原营业税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缴纳增值税。现已全面营改增,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应按照向委托方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符合条件可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