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方为芜湖供电公司,现有芜湖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个别月份电费发票未开具,2019年其已被芜湖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收购,更名为芜湖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税号未变),现要求开具2018年的电费发票给芜湖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请问我方是否能开具,如何开具才规范?请帮忙解答,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属于被收购情形,名称变更但纳税人识别号未变更的,建议可以按照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