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你好。
我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今年三月已经办理完企业税务注销,在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申报之后,企业仍有剩余财产和股息需要支付给两个股东,其中中方股东不再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另外一个外方股东,并没有在之前对这部分股息申报并交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下,当前企业已经拿到了清税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还能在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谢谢。因为股息红利需要支付给境外股东。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中,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综上,贵企业清算后,分配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需要由您的企业办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已注销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征管要求。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