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章、云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和县国家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04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1102行初18号
原告吴元章,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云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云和县解放东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3MB132455X4
法定代表人林川云,局长。
被告云和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解放东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300265485X5
法定代表人吕建勇,局长。
原告吴元章诉被告云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被告云和县国家税务局要求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及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元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燕红
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
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代书 记员 胡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