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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行审56号天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天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天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4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1023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23002683247P,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戴敏华,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天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68788493XA,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汇泉东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声。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5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659523.42元及加处罚款659523.42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天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昌福

人民陪审员  周青青

人民陪审员  徐世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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