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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7行审15号磐安县地方税务局、山耐斯气动液压(磐安)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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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地方税务局、山耐斯气动液压(磐安)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5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727行审15号

申请人磐安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峰,局长。

被申请人山耐斯气动液压(磐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大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焰。

申请人磐安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地税直费限缴[2018]1号《社会保险限期缴纳通知书》。内容是:

山耐斯气动液压(磐安)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费累计人民币153465.45元,限山耐斯气动液压(磐安)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磐地税直费限缴[2018]1号《社会保险限期缴纳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磐安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磐地税直费限缴[2018]1号《社会保险限期缴纳通知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福清

审判员  黄承跃

审判员  傅军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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