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浙江  >  (2017)浙0122执3298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2执3298号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2017)浙0122执3298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31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执32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孙叶华。

被执行人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瑶琳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677351。

法定代表人王光洪。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0122行审3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裁定确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67082.68元和执行费906元,均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章建安审判员陆如有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方              涛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