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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行终6号钟建林、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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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林、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6行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建林,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吕丙,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嘉琦,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建林因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行初2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建林以被上诉人已同意履行法定职责,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建林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建林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卓娅

审判员  蒋 瑛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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