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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行审215号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创宇皮革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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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创宇皮革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06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481行审2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雪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创宇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新皮革城原辅料市场H13幢9-10号。

法定代表人顾水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海宁创宇皮革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汪永清

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

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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