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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305号之二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等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等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12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29执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四川省宜宾翠屏区南岸西区鲁能D街区。

法定代表人:郑远柱,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屏山县新发乡蒋坝村河洞组。

负责人:龚九林。

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森。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川1529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屏山县新县城时代广场的车位,期限为三年。

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熙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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