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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河经济开发区新都汇分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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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河经济开发区新都汇分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5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402行初112号

原告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河经济开发区新都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西仓路以南,商贸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董事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稽查局,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

原告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河经济开发区新都汇分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河经济开发区新都汇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河经济开发区新都汇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绪光

人民陪审员  张 伦

人民陪审员  王金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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