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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77号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慈溪市胜山镇美沁电器厂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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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慈溪市胜山镇美沁电器厂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8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史军,局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美沁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负责人岑柏治,厂长。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地税稽处(2013)279号行政处理决定和慈地税稽罚(2013)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30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地税稽处(2013)279号行政处理决定和慈地税稽罚(2013)2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美沁电器厂应缴纳税费、基金、滞纳金504852.65元,罚款57354.46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2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史  久  瑜

执行员 周  继  元

执行员 邬  贞  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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